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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是不是罪?" - An article from Sr.Teresa



在判断同性恋本身是不是罪之前,必须先审慎思考它的定义。如果根据“同性恋者宣言”(
The Gay Manifesto)中宽广的看法,同性间的情感不属于不正常的范畴。亨利纽文 (Henry Nouwen) 正确地指出:

当我们仍在努力寻求我们究竟是谁的答案时,同性间的情感与异性间的情感可能同样强烈。在我们的生活还未形成一个固定的模式前,同性间的情感并无不正常可言。也许,缺乏这种情感比怀有这种情感更为不正常(1) 。
后来,我们会谈到,在成长过程中,同性间的友谊是生活中一种很宝贵的爱。

在同性间产生热情并非罪恶。圣经在描写达味和约纳堂的友情时非常细腻,充满热情洋溢与赞许的笔调:“约纳堂的心与达味的心很相契;约纳堂爱他如爱自己一样。…… 约纳堂与达味结为盟友,爱他如爱自己一样。(参阅,撒上18:1-3;20:4-42;撒下1:23-27)。

耶稣和若翰,耶稣和拉砸禄,耶稣和伯多禄间的友情,圣经里也有深刻的描写。

显然的,这种同性关系并非罪恶,是亲密的感情。圣经绝不反对友谊,圣经甚至并不责备那些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圣经真正排斥的是同行性行为。同性性行为是罪恶的行为。

同性恋是个备受误解、厌弃、憎恶、迷惑、并使人恐慌的课题。甚至有人会把同性恋者看成是变态、邪恶、疾病、无可救药。
当然也有一些人对同性恋者采取接纳、了解与仁慈。
因此,必须意识地分辨接纳人但厌弃行为。就是说讨厌罪恶但怜悯接受罪人。

什么是同性恋?在名词定义上,大家各有见解与定论。根据“同性恋者宣言”(
The Gay Manifesto):同性恋是爱相同性别者的能力(1) 。这是较为广泛的定义。

韦约翰把同性恋局限在性交的范围内:同性恋行为是在两个相同性别者之间产生的情欲高潮。同性恋者是从事同性恋行为的男人或女人(2) 。

威廉克肋夫特似乎同意这种狭义的看法:严格的说,同性恋意味同性恋性交。采取同性恋生活方式的人显示,他们选择并希望和同性恋者发生性关系。和相同性别者在一起,同性恋者感觉舒服自在,得到肯定。若和异性在一起,他们在性交时就会感觉不自在、不能勃起、产生憎恨、惧怕或反应冷淡。长期或一贯希翼与同性发生亲密关系或性行为的人是真正的同性恋者……同性恋者的生活方式充满肉体关系,而非某一时期的暂时现象,特别是在感觉孤单、空虚或消沉的时候。同性恋者总是寻求与同性发生性关系藉以取得补偿(3) 。

这定义虽准确,但也有些同性恋倾向者也享受异性的性爱,他们是所谓的双性恋者。

戈根却有他的看法与定义:同性恋者主要是以相同性别者为对象来排遣他们的情感和性欲(4) 。

玛波利(
Elizabeth Moberly)也同样宣称:同性恋者在本质上,不是一种健康的性交情况(5) 。在她的论文中提到,一个真正的同性恋者,是在他的人格形成期中,因缺少或全无同性尊称的父爱或母爱,而在心中怀有一种缺憾。及至成人,他(她)就企图在同性身上建立亲密关系,藉以弥补昔日的缺憾而获得完整的人生。

玛波利是一个基督徒,在剑桥大学从事精神分析发展心理学的专门研究。她对同性恋情况作了8年研究后,写了几本有关同性恋的书籍。她的结论是,造成同性恋的原因并非基因不平衡,也非激素不平衡,也不是由于不正常的学习过程,而是由于缺乏来自同性的爱;使到“隐形孤儿”在心理上诞生。当然,她的说法并非鼓励偏向同性恋的人责怪父母没有给予温暖与关怀。反之,她也不希望同性恋者的父母为了过去的失败而产生罪疚感。她只是表示,缺少同性尊亲的爱所造成的微妙后果。因此,活在成年同性恋者里面的“隐形孤儿”开始了解父母从前的行为,而准备宽恕父母造成自己的创伤时,这人就可获得医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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